勞動者到勞動局投訴後,如果是勞動仲裁的案件,一般是45日出具結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者到勞動局投訴後,如果是勞動仲裁的案件,一般是45日出具結果。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保外就醫後一般的處理是:
1、病情已好轉或者到達期限而未透過再次申請的會被收監;
2、對於保外就醫期限將到的罪犯,監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罪犯到監獄進行檢查;
3、對疾病未愈,需要繼續保外就醫,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考察同意的,監獄根據其病情和表現情況決定是否繼續保外就醫。
【法律依據】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六條,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於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勞動者準備仲裁申請書、證據材料向勞動爭議與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後,仲裁委員會也會專門組織時間召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調解,或在開庭時,直接對雙方進行調解,若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會出具仲裁調解書或勞動者直接撤訴,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仲裁委員會直接在庭審後,送達仲裁裁決書。
勞動糾紛調解步驟如下:
1、申請;
2、受理;
3、調查;
4、調解;
5、製作調解協議書。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