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因生產、經營需要,且雙方協商一致,需要加班的每天加班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多不多超過3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因生產、經營需要,且雙方協商一致,需要加班的每天加班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多不多超過3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除了此標準工時外,還存在綜合工時制以及不定時工時制。另外,勞動者加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國家實行勞動者從全年日曆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不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規定工作一小時工資的演算法:
一小時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除以月計薪天數再除以8小時,月計薪天數等於365天減104天再除以12月等於21、75天,如果單位是這樣來確定小時工資的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就是合理的;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除以21、75除以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1、5倍;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除以21、75除以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除以21、75除以8乘以加班小時數乘以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