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當地的社保局投訴。投訴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不產生強制執行力。如果投訴無效,你只能走司法程式,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不行的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當地的社保局投訴。投訴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不產生強制執行力。如果投訴無效,你只能走司法程式,即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不行的話,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工傷認定部門工作人員故意刁難、推諉,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如果勞動部門已經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可以持這些檔案並提供相關資料向上一級人社部門提出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部門是否會取證應結合具體的情況而判斷。在工傷認定的過程當中,針對證據不足等情況,可向勞動局申請調查,也可以申請援助等,勞動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有此義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