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收回的。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收回的。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
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2、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3、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5、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6、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轉租、出借、抵押、拆解、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