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鑑定收費的標準的計算是: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300元,市縣級每人次200元;
2、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400元,市縣級每人次300元;
3、工傷爭議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500元,市級每人次400元;
4、需對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鑑定的,省級每人次400元,市級每人次300元。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以及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都有權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勞動能力鑑定收費的標準的計算是: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300元,市縣級每人次200元;
2、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400元,市縣級每人次300元;
3、工傷爭議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省級每人次500元,市級每人次400元;
4、需對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鑑定的,省級每人次400元,市級每人次300元。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3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以及工傷職工的直系親屬都有權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收費標準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取。
鑑定初次鑑定收費,一般在每人280元至600元每次之間,鑑定中需要進行檢查診斷的,在指定醫療機構,檢查診斷費用另計;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收費,一般在每人350元至1200元每次之間。所在地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費的具體標準,建議諮詢當地人社局。
需要提醒的是,工傷職工初次勞動能力鑑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不服初次鑑定結論,申請再次鑑定的,改變原鑑定結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維持原結論的,由申請人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了職工工傷致殘勞動能力鑑定原則和分級標準,適用於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
依據工傷致殘者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工傷後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物件逐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