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輸送的勞務,不屬於用工單位,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支付的勞務工資是在“勞務費用”中核算,而用工單位支付的勞務費用的是勞務派遣公司的收入,在勞務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
而職工個人所得稅是避免重複徵稅,誰發放誰代扣代繳。所以,用工單位是不會單獨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輸出發放工資的,更談不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了。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派遣人員的工資發放,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勞務派遣輸送的勞務,不屬於用工單位,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支付的勞務工資是在“勞務費用”中核算,而用工單位支付的勞務費用的是勞務派遣公司的收入,在勞務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
而職工個人所得稅是避免重複徵稅,誰發放誰代扣代繳。所以,用工單位是不會單獨給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輸出發放工資的,更談不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了。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派遣人員的工資發放,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勞務派遣公司需要交納營業稅及城建稅、教研費附加等。營業稅5%、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個人所得稅2%、地方教育附加(所開發票金額算出的營業稅,再乘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
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託,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因此,勞務公司以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繳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下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專案,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0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