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組成兩個基本當事人,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
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組成兩個基本當事人,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匯票有複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
1、證券性質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
2、主債務人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後,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於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於主債務人的地位。
3、票據種類不同:本票指銀行本票;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4、付款方式不同: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不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九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本票的票面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而匯票則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出票人即是付款人,遠期本票無須辦理承兌手續;而遠期匯票則要辦理承兌手續。
本票在任何情況下,出票人都是絕對的主債務人,一旦拒付,持票人可以立即要求法院裁定,命令出票人付款;而匯票的出票人在承兌前是主債務人,在承兌後,承兌人是主債務人,出票人則處於從債務人的地位。
本票是自付(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付(委託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付證券,但受託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中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一票據交換地區;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2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中國匯票必須承兌,因此承兌到期,持票人方能兌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給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自行處理。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如何處理,《銀行結算辦法》沒有規定,各商業銀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如中國工商銀行規定超過承兌期日1個月持票人沒有要求兌付的,承兌失效。支票付款期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