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在司法實踐中,十級工傷護理費的標準結合工傷發生地的人均收入和地區生活水平予以確定。可以參考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護理費的請求標準。
1、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在司法實踐中,十級工傷護理費的標準結合工傷發生地的人均收入和地區生活水平予以確定。可以參考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護理費的請求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既然已經確認是十級工傷,那你可以享受七個月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還有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工傷人員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六級傷殘的,為60%。並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兩項補助金標準合計為3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為25個月。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係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