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對於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向民政局提出申請,由民政局審查完畢之後呢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原則上民政局需要在男女雙方提出申請之後的一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實踐中往往不需要這麼長的時間。
如果雙方提交申請之後,經審查無異議的,民政局當天就可以予以頒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雙方對於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向民政局提出申請,由民政局審查完畢之後呢就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原則上民政局需要在男女雙方提出申請之後的一個月內審查完畢,但實踐中往往不需要這麼長的時間。
如果雙方提交申請之後,經審查無異議的,民政局當天就可以予以頒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因此,協議離婚只要證件、材料齊全,當場即可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這個問題取決於雙方準備的離婚材料是否齊全。
雙方應該攜帶:
1、本人的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協議離婚書,該協議書主要對子女撫養權問題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詳細的約定;
4、雙方當事人各提供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
如果雙方攜帶的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話,婚姻登記機關會當場受理、發證,一般在30分鐘就可以辦理完畢。如果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會退回您的相關證件,並會書面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