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性:即公共財政著眼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公共財政的職能範圍是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口徑界定的。
2、非盈利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己任。其職責只能是透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活動,為市場的有序運轉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證和物質基礎,其基本出發點或歸宿仍然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不是盈利。
1、公共性:即公共財政著眼於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公共財政的職能範圍是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口徑界定的。
2、非盈利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為己任。其職責只能是透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活動,為市場的有序運轉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證和物質基礎,其基本出發點或歸宿仍然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不是盈利。
1、非加總性: 社會公共需要是社會會公眾在生產、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
2、無差異性: 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無差別的由每個社會成員共同享用,一個或一些社會成員享用3.這種公共物品,並不排斥其他社會成員享用。
4、代價的非對稱性: 社會成員享用為滿足社會需要的公共物品,無需付出任何代價,或只支付與提供這些公共物品的所費不對稱的少量費用。
5、外部性: 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一般具有外部效應。
6、社會剩餘產品性: 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物質手段只能來自社會產品的剩餘部分,如果剩餘產品表現為價值形態,就只能是對剩餘價值部分的抽取。
7、整體性: 它是由所有社會成員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提出,而不是某一個體或組織單獨或分別提出。
8、強制性: 它只能依託政治權利、動用強制性的手段,而不是依託個人意願、透過市場交換的行為加以實現。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徵: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刑法所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
3、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
4、本罪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和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