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最少收一千元。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八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候審期間沒有違反保證義務的,取保候審結束後,由機關向其退還全部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案件的性質等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若在此期間沒有違反相關規定,則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保證金退還一般最長就是七個工作日,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退還決定於警方製作的退還保證金決定;
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
在一千元起點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68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 ...
1、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 ...
結案了。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退還保證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
(二)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 ...
取保候審保證金交給誰,一般是按照辦理取保候審的程式,哪個部門(單位)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保證金就應該交到哪裡。
因此,如果是派出所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保證金就應該交到派出所。
《刑事訴訟法》規定有權辦理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 ...
只要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在變更、取消強制措施時,保證金都會如數退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七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