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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可以不起訴嗎

取保候審可以不起訴嗎

  取保候審與不起訴沒有關係,滿足不起訴的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類不起訴,即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但無論是哪一種不起訴決定都將導致刑事訴訟程式的終結,其法律效果都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認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審查起訴取保候審可以申請嗎

  審查起訴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條件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能出國嗎

  不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等規定。


取保候審批怎麼辦

  不批說明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以根據不批准的理由對可以改變的條件改後再申請,如果無法改變條件的就沒有辦法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 ...

取保候審要開庭

  辦理取保候審不需要透過開庭來完成,是否開庭需要結合犯罪證據與事實等因素來進行審判。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只要辦案機關覺得合適,就不必開庭。但是如果辦案機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則應當移送法院審判開庭。 ...

取保候審可以申訴

  可以。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 ...

取保候審會不了了之

  取保候審不會不了了之的,如果有犯罪事實的,會被逮捕變更強制措施。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 ...

取保候審算是前科

  取保候審後是否有前科取決於是否判刑,如果判刑就可以前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

刑事案件可以起訴

  刑事案件有三種情況可以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證據存疑,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起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 ...

刑拘取保候審有案底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被取保候審,還要經過法院審判,如果法院作有罪判決就有案底,如果作無罪判決就沒有案底。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