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
1、提出保證人擔保,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
2、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
1、提出保證人擔保,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
2、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取保候審:
⑴累犯
⑵犯罪集團的主犯
⑶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⑷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⑸暴力犯罪(輕傷案件除外)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⑹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
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