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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需要靠關係嗎

取保候審需要靠關係嗎

  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申請,不滿足條件找關係也沒有用。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醉駕取保候審後可以免訴嗎

  醉駕一般不能免除起訴,除非有刑訴法第十六條的情形可以免除起訴。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取保候審可以去外地嗎

  取保候審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只要經過執行關機關批准,一般是可以去外地的。

  但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之後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在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傳訊的時候應當及時到案。違反取保候審期間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的,執行機關是有權利即時把犯罪嫌疑人抓拿歸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辦理取保候審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辦理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託書;   3、取保候審申請書。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 ...

逮捕後取保候審需要什麼程式

  逮捕後取保候審需要走的程式有:   一、取保候審的辦理程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並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

取保候審可以不起訴

  取保候審與不起訴沒有關係,滿足不起訴的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類不起訴,即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但無論是哪一種不起訴決定都將導致刑事訴訟程式的終結,其法律效果都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認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 ...

被批捕後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大

  只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批捕後也能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

取保候審還會坐牢

  取保候審並不等於不判刑了,而是對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形式,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後仍然要等待法院的開庭審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

取保候審後可以撤案

  取保候審後,是否可以撤案,還要看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情況決定,如果沒有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微不應當追究的就要撤案。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

取保候審要上繳駕駛證

  取保候審要上繳駕駛證。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