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制作,並親自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
2、必須請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作證;
3、錄音開始時,遺囑人、見證人必須分別說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所在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等;遺囑人必須說明製作錄音遺囑的具體地址和年、月、日、時
4、錄音製作完畢,應當密封儲存,並在封面上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然後,由遺囑人或交見證人保管;
6、繼承開始,由見證人及繼承人到場並檢驗封皮的完好情況。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被繼承人訂立口頭遺囑的,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方為有效,因此,公證並非是口頭遺囑的法定構成要件;但口頭遺囑要轉化為書面方式的,方可辦理公證手續。口頭遺囑辦理公證應當至公證處辦理,由立遺囑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處作出書面受理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