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考
科考選官,是指中國封建王朝透過設立各種科目公開考試選拔官吏的制度。這種選官制度創始於隋,形成於唐,完備於宋,強化於明,至清趨向衰落。歷經1300餘年,對中國封建社會中、後期的政治、經濟、教育、文化觀念和社會風尚有重大影響。
在隋朝以前,中國古代官吏選拔制度各代不同,但薦舉任官制一直佔有重要地位。魏晉南北朝奉行“九品中正制”,世家大族把持鄉舉裡選,壟斷仕途。品評士人、選拔官吏時,強調士庶之分和門第高低,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局面。加之機構重疊,人浮於事,存在“官多民少,十羊九牧”,“清幹良才,百分無一”的現象,使薦舉制積弊暴露無遺。隋朝立國後果斷進行改革,廢除九品中正制,建立科舉考試。
隋朝科舉考試屬初創階段,為地方薦舉與中央考試相結合。開皇七年(587)定製,每年各州薦舉貢士3人入京考試,成績優異者稱秀才。十八年(598)分科考試,當時僅設志行修謹、清平幹濟兩科,由京官五品以上和地方總管、刺史薦舉考生。隋煬帝即位後,擴大為包括文才、武藝、品德、治能等方面十科,由文武五品官以上薦舉,規定有一藝可取即應採錄,且隨才升擢。同時設進士科,用詩賦、試策進行考試。這是科舉制確立的重要標誌。由於科舉考試公開進行,有規定的知識結構作為公認的主要錄取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允許平等地公開競爭,儘管此制當時尚不完備,但已顯示其選拔人才的一定優越性。科舉制度的產生適應了封建社會政治發展的需要,把選用官吏的權力從世家大族手中收歸朝廷,有利於中央集權制的鞏固,被後來歷朝所沿用。
科考制度一:形成、完備、廢除
1、形成
唐承隋制,使科舉考試製度化並逐步完善。唐初科舉分兩種:常科:歲考一次,主要有秀才、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科目。其中秀才科為尤異之科,錄取者甚少,高宗時即廢;明法、明書、明算考選專業人才,“雖常行,但不見貴”,故明經、進士成為常科主要應試科目。制科:由皇帝主持,按形勢需要臨時下令舉行。制科名目繁多,其中較常見的為賢良方正、直言極諫、博學宏詞、才堪經邦、武足安邊等科。科舉考生來源有:由各級學館薦舉者稱生徒;經州縣薦舉者稱鄉貢。鄉貢名額由中央分配,上郡歲三人,中郡兩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不受名額限制;不論門第等級和貧富,均可懷牒自列於州縣參加考試,逐級選拔到京師,會同生徒參加尚書省考試。應制科試者有現任各級官吏和業已進士、明經登第授官之人,大都由大臣薦舉。科舉考試內容以儒家經典為主。當時有才識之士大都願報考進士科,百人僅取一、二人;而明經科主要考核對經典之記憶,常十取一、二,故有“三十老明經,五十少進士”之稱。制科是按形勢需要設科,命題大都與政事有關,往往出現有識之士利用策試大膽直言,針砭時弊,提出改革政治主張,其中曾湧現出一批有作為的政治家。唐代已有較正規的考試程式與考試規則。常科錄取等第一經尚書省禮部試合格後,明經科為四等,進士科分甲乙科,但僅獲出身,須再經吏部試後方可入仕。吏部試專案有四:一曰身,指形貌端正豐偉;二曰言,指語言清晰有條理;三曰書,指書法遒美;四曰判,指判案文詞是否得當,考察吏治能力。制科分五等,但僅從第三等錄取,稱甲科,四、五等為乙科;登第後立即授官,升擢較快。武則天長安二年(702),始設武科考試,由兵部主考,課試方法如文職明經、進士考試之制。武科考試科目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以及馬槍、翹關、負重等,從考生中錄取軀幹雄偉、應對詳明、有驍勇材氣且可為統帥者。如文職官吏要求參加武選,則取身高六尺以上、年齡四十以下,強勇且能統率部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