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董事會的程式及規定有以下內容: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召開董事會的程式及規定有以下內容: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1、《公證程式規則》已經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釋出,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釋出的《公證程式規則 》(司法部令第72號)同時廢止。
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必須有股東大會批准。一般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股份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有明確的約定,行使這些規則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規定程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