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禁止抵押的財產: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根據法律規定,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依法承包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用於抵押的鄉、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產權不明確的財產當然不能用於抵押,否則就會出現用別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權的現象。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這些財產因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已不得私自處分,實際上處於一種不可讓與的狀態。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財產。指的是其他法律規定的不得讓與、抵押的財產,如採礦權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解決辦法有:
1、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訴,如果造成損失的,債務人和第三人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債務人放棄到期債務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不合理價格轉讓或收購財產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
3、債權人可申請訴訟保全或向相關專業資產平臺委託處置,效率回款率遠遠比訴訟時效更有效率。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74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