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範圍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法定財產包括:
1、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報酬,此外,用勞動報酬購置的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範圍,
2、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
3、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
4、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智慧財產權收益很明顯是基於一方或者雙方的創作、發明等而產生的一種額外的收入。
(1)婚前完成,婚內取得的這一部分收益,就這部分收益普遍認為將其認定為個人財產沒有問題。但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考慮。
(2)就智慧財產權婚內完成,離婚後取得收益的,這部分收益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 ...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第四:公平原則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 ...
下列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夫妻財產關係是夫妻雙方在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係。這種財產關係因結婚而產生,因配偶死亡或離婚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