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狀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可以起訴變更子女的撫養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生活狀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可以起訴變更子女的撫養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孩子18歲不需要變更撫養權了。因為法律規定孩子十八歲週歲以上就是成年人了,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並且可以自己生活。父母對孩子不存在繼續撫養的問題,也就不需要變更撫養權。孩子可以和父母協商共同生活,也有權利自己生活。但是父母對已成年的孩子也不再有繼續撫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讓探視孩子與變更撫養權沒有必然的聯絡,不能以此為由要求變更撫養權。但如果存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