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我國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種類有:
1、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中受損一方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的合同。
是指權利人即受欺詐、脅迫方以及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銷權。
2、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可撤銷合同。
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在對方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而形成的可撤銷合同。
3、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形成的可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4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特點是:
1、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2、須由撤銷權人在除斥期間內主動行使撤銷權。
3、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
4、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55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 ...
一、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幾種型別: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係。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二、可變更合同有:
1,由合 ...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 ...
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的合同,是指雖經當事人協商成立,但由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非真意,經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可以消滅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可撤銷合同的種類:《合同法》規定的可撤銷合同共有五類:一是因 ...
1、產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式的啟動不同。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 ...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
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受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