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設定行政處罰的有以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可設定行政處罰的有以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行政處罰適用原則具體如下: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六)救濟原則;
(七)處罰追究實效原則。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在我國教師的行政處罰有:
1、申誡罰,亦稱精神罰或影響聲譽罰;
2、能力罰,是指對違法者特定行為能力予以限制和剝奪的一種處罰;
3、財產罰,指強迫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交納一定金額的處罰;
4、人身罰,指對違反教育法有關規定的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剝奪的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