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可轉債價格漲勢過猛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就有權強制贖回可轉債。
2、具體來看,如果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權按照本次可轉債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本次可轉債。
3、可轉債強制贖回條款是發行人為了保護他自己的利益。可轉債轉股後,上市公司可以少付利息,因為投資者已經提前轉股,成為股東了,那以後轉債的利息就不用付了,越晚轉股,發行人付的利息就越多,同時,可轉債轉股後,上市公司也不要付本金了。
1、當可轉債價格漲勢過猛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就有權強制贖回可轉債。
2、具體來看,如果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權按照本次可轉債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本次可轉債。
3、可轉債強制贖回條款是發行人為了保護他自己的利益。可轉債轉股後,上市公司可以少付利息,因為投資者已經提前轉股,成為股東了,那以後轉債的利息就不用付了,越晚轉股,發行人付的利息就越多,同時,可轉債轉股後,上市公司也不要付本金了。
1、可轉債強贖觸發價是指觸發可轉債強制贖回條款時候的價格,一般當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時,就會觸發強贖條件,而觸發強制贖回條件時候可轉債的價格,就是強贖觸發價。這時候上市公司就有權以略高於可轉債面值的價格贖回可轉債。
2、可見,可轉債強贖時,對於投資者而言是一種損失,因為本可以在強贖之前賣出,賺更多的錢。
3、實際上在可轉債有強贖風險的時候,上市公司會連續釋出可轉債的強制贖回提示,但依舊有許多投資者不明所以繼續持有。
1、可轉債是一種公司債,持有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事先確定的轉換價格將其轉換成發債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它是滿足資本市場籌資人動態化的資金需求和投資人追求利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的有效載體。
2、從性質上看,可轉債實際上是—個債券和—個轉股看漲期權的混合體,因此它具有兩個基本屬性,即債券性和期權性。對於發行人來說,可轉債票面利率水平較低,公司財務費用支出較少;而可轉債轉換為股票受到諸如時間、股價以及市場預期等多因素的影響,利用可轉債融資對減緩發行人因股本擴張而帶來的股本收益下降和股東控制權稀釋等具有明顯作用。對於投資人來說,可轉債的債券性保護了投資本金的安全,期權性又保證了股票價格上漲時可轉債的持有者可以同步分享收益。
3、可轉債的兩個附加屬性是發行人贖回性和投資者回售性,是兩種具有強制性的到期前償還方式,縮短了可轉換債券期限。贖回是指發行人在一定時間和條件下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可轉債,它更多地考慮了發行人如何避免利率下調的風險、還本壓力和財務風險,限制了投資人在股票牛市和市場利率下調時的潛在收益。從本質上看,這只是發行人加速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的一個手段。回售即投資人在指定日期以事先約定的面值的—定溢價賣回給發行人,它賦予了投資者在特定情況下有一定的選擇權。
4、目前在滬深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債中,除了公告提前贖回的鋼釩轉債和機場轉債外,民生轉債、銅都轉債、萬科轉債、水運轉債等也即將符合提前贖回的條件,即股價在若干交易日內累計若干個交易日不低於轉股價格的130%,發行人或將在適當的時候公告實施提前贖回。對於投資者來說,在股票上漲時把流動性相對較差的可轉債轉換成流動性較好的A股,也不失為一個選擇。預期在今年股市向好的背景下,將會有更多的公司選擇可轉債這種融資方案,而提前贖回程式的啟動也說明公司價值得到了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