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轉債強贖觸發價是指觸發可轉債強制贖回條款時候的價格,一般當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時,就會觸發強贖條件,而觸發強制贖回條件時候可轉債的價格,就是強贖觸發價。這時候上市公司就有權以略高於可轉債面值的價格贖回可轉債。
2、可見,可轉債強贖時,對於投資者而言是一種損失,因為本可以在強贖之前賣出,賺更多的錢。
3、實際上在可轉債有強贖風險的時候,上市公司會連續釋出可轉債的強制贖回提示,但依舊有許多投資者不明所以繼續持有。
1、可轉債強贖觸發價是指觸發可轉債強制贖回條款時候的價格,一般當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的130%時,就會觸發強贖條件,而觸發強制贖回條件時候可轉債的價格,就是強贖觸發價。這時候上市公司就有權以略高於可轉債面值的價格贖回可轉債。
2、可見,可轉債強贖時,對於投資者而言是一種損失,因為本可以在強贖之前賣出,賺更多的錢。
3、實際上在可轉債有強贖風險的時候,上市公司會連續釋出可轉債的強制贖回提示,但依舊有許多投資者不明所以繼續持有。
可轉債強制贖回指的是在可轉債發行期間,該公司股票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於當期轉股價格130%(含),發行人有權按照債券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可轉債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票面利率、發行規模、存續期限與轉股期限、標的股票、轉股價格、轉股價格修正條款、回售條款和贖回條款等。
其中,可轉債強制贖回指的是贖回條款。贖回條款是指可轉債的發行人在特定條件下,按照約定將投資者持有的未轉股的債券贖回的條款,主要目的是保護髮行人的利益。
簡單地說,就是當股票市價遠超過約定的轉股價,發行人有權按照約定價格贖回可轉債。從投資者角度看,這一條款是可轉債價格的上限,在可轉債價格快要觸碰到強制贖回節點時,需要轉股,否則會造成損失。
可轉債一張面值為100元,透過競價交易買入可轉債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賣出可轉債時,餘額不足10張的部分應一次性申報賣出。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00張或交易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的,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除了基本的債券條款外,可轉債還會增設一些特殊條款,比如說強制贖回條款、下修條款以及回售條款等,強制贖回條款跟轉股價格下修條款一樣,都是為了減輕上市公司回售的資金壓力,推動可轉債持有者積極轉股。
通常來說,強制贖回條款又叫做有條件贖回條款,它是指正股價格在若干個交易日內漲幅達到一定條件(通常是130%),可轉債發行人有權按照遠低於轉債市場價的價格贖回轉債,從而迫使投資人完成轉股,完成債轉股後,轉債就可以摘牌了,上市公司作為轉債的發行人也不用從自己口袋裡掏錢了,唯一變化的是,債轉股之後上市公司的總股本變大了。
可轉債強贖觸發價指的是在某公司某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限內,該公司股票在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高於檔期轉股價格的130%時,該公司有資格按照債券面值加檔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沒有轉股的可轉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