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
2、物證類鑑定,包括文書鑑定、痕跡鑑定和微量鑑定;
3、聲像資料鑑定,包括聲像資料鑑定、對錄音帶、錄影帶、磁碟、光碟、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以及影象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鑑定;
4、其他類鑑定,包括司法會計鑑定、司法資產評估、建築工程鑑定、智慧財產權鑑定、產品質量鑑定等訴訟活動中需要提供鑑定意見的鑑定類別。
1、法醫類鑑定,包括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和法醫毒物鑑定;
2、物證類鑑定,包括文書鑑定、痕跡鑑定和微量鑑定;
3、聲像資料鑑定,包括聲像資料鑑定、對錄音帶、錄影帶、磁碟、光碟、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以及影象資訊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鑑定;
4、其他類鑑定,包括司法會計鑑定、司法資產評估、建築工程鑑定、智慧財產權鑑定、產品質量鑑定等訴訟活動中需要提供鑑定意見的鑑定類別。
司法鑑定主要的類別:包括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聲像類鑑定和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法院確定的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大多數的情況下,司法鑑定的結論都是要作為訴訟活動當中所參考的最重要的證據的,但司法鑑定並不是免費的。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六條,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司法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名稱、司法鑑定機構名稱、委託鑑定事項、是否屬於重新鑑定、鑑定用途、與鑑定有關的基本案情、鑑定材料的提供和退還、鑑定風險,以及雙方商定的鑑定時限、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雙方權利義務等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申請司法鑑定的條件:
1、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由於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司法鑑定提請權有一定差別。
2、提請司法鑑定主要採取書面形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方式申請鑑定,但司法人員應對其申請進行如實記載。
3、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