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掛證要具有一定的資格,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才會擁有資格。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司法鑑定掛證要具有一定的資格,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才會擁有資格。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所在鑑定機構推薦,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合格,頒發鑑定人資格證書,可在核定的範圍內從事司法鑑定活動:1、具有司法鑑定各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司法鑑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2、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司法鑑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3、在司法機關從事司法鑑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4、具有司法鑑定各專業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 司法機關鑑定機構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人員,經市級司法機關考核合格,頒發鑑定人資格證書後,可在核定的範圍內從事司法鑑定活動。
司法鑑定二審能申請,案件一審以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進行二審。二審期間如果對之前的司法鑑定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鑑定人應當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