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與傷殘鑑定的區別是:
(一)出發點不一樣,所要解決的問題不一樣。醫療事故鑑定主要是為衛生部門行政執法提供依據,司法鑑定主要是為司法裁判提供依據。
(二)鑑定的範圍不一樣。司法鑑定的範圍比醫療事故鑑定的範圍要寬得多。
(三)鑑定的程式不一樣。當醫院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和患者方申請司法鑑定發生衝突時,從有利於化解矛盾和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考慮,應當准許司法鑑定。但關鍵問題是,進行司法鑑定的也需要有相應的臨床醫學知識。對於同時存在醫療事故鑑定和司法鑑定,採信權在法官。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
第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司法鑑定與檢驗的區別主要是:
1、兩者的成立依據法源不同;
2、隸屬關係不同,法醫鑑定中心是公安機關的內設機構,由公安機關管理,司法鑑定所是依法成立;
3、業務範圍不同,法醫鑑定是以活體損傷的鑑定工作為主要研究物件,司法鑑定則包括了物,事等鑑定物件;
4、受鑑時限寬度不同,法醫鑑定須及時鑑定,多為臨事臨床鑑定,而司法鑑定可以事後進行。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勞動能力鑑定和傷殘鑑定不一樣。勞動能力鑑定是透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鑑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鑑定和傷殘鑑定不一樣,工傷鑑定就是指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需要對工傷職工的傷殘情況進行鑑定的一種活動。而傷殘鑑定通常是指對人身傷害的一種程度的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
傷殘評定和傷情鑑定的區別包括。
1、確定的時間不同。傷情鑑定在傷情發生後即應進行,而傷殘評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後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
2、目的不同。傷殘評定主要在於評判治療終結後的傷殘程度,而傷情鑑定在於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
3、標準依據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傷殘評定結 ...
傷殘鑑定不是司法鑑定。司法鑑定包括:法醫臨床鑑定、法醫病理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法醫毒物鑑定等等。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 ...
根據我國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個人申請傷殘鑑定可以去當地的司法鑑定中心申請,也可以去有司法鑑定資格的醫院申請。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委託人需要出具鑑定委託書、身份證明以及用於鑑定的材料,包括檢材和鑑定材料。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 ...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所需的資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X片、CT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交通事故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
9、傷殘鑑定委託書(若對治療尚未終結或者出院的傷者 ...
1、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傷殘賠償基數是指個人工資:即——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2、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當事人,在醫院治療終結出院後,就可以進行傷殘鑑定了,如果有內固定物的,就必須要等到內固定物取出來,恢復後再進行傷殘鑑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這個時候治療還沒有終結,對於將來治療終結後,當事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是否能夠完好如初,還無法判斷,依據此時當事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