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不服鑑定意見,要求進行反覆鑑定的,超出一次的由申請人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但如果不服鑑定意見,要求進行反覆鑑定的,超出一次的由申請人承擔。
答案是否定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不需要保險公司指定,進入訴訟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由法院組織當事人隨機選取鑑定機構。所以,遇到上述案件只要到有資質的機構鑑定就可以,但是一般是需要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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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車費用保險公司報銷嗎
車輛只要投保了商業險中的車損險和三者險,遭遇事故後發生的拖車費用,相關保險公司是可以賠付的。但保險公司並不會主動把該資訊告訴消費者。拖車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