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司法鑑定費用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鑑定機構。司法鑑定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鑑定費由負擔舉證義務的一方墊付。由法院根據案情,法院判決如果全部敗訴當然是全部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有一部分訴求得到支援,各承擔一部分。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在訴訟中司法鑑定費用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鑑定機構。司法鑑定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鑑定費由負擔舉證義務的一方墊付。由法院根據案情,法院判決如果全部敗訴當然是全部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有一部分訴求得到支援,各承擔一部分。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費用先由申請人墊付,最後根據責任比例進行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鑑定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1、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肇事者承擔。
2、但肇事者已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將風險已經轉嫁給保險公司,並且鑑定費用系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產生的損失,屬於交強險賠償的範圍,而且雖然受害人進行鑑定是為了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但是這種責任是由於肇事者的不法行為引起的,受害人的傷殘是與加害人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應該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