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不作為義務指不做即生效的義務。
不作為是相對於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不作為是行為的一種特殊方式,與作為具有一種相反關係。
不作為的行為性在證明上的困難緣自它是身體的靜止,即不像作為那樣存在身體的外部動作,在單純物理意義上是一種“無”的狀態。因此,從物體的意義上難以證明不作為的行為性。為此,在不作為的行為性的證明中,往往引入目的性與規範性的視角,這種努力是有一定價值的。
合同中不作為義務指不做即生效的義務。
不作為是相對於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並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不作為是行為的一種特殊方式,與作為具有一種相反關係。
不作為的行為性在證明上的困難緣自它是身體的靜止,即不像作為那樣存在身體的外部動作,在單純物理意義上是一種“無”的狀態。因此,從物體的意義上難以證明不作為的行為性。為此,在不作為的行為性的證明中,往往引入目的性與規範性的視角,這種努力是有一定價值的。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二、按照房屋的效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裝置、附屬設施,如果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
三、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對於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履行下列義務:
1、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3、向保管人說明保管物的瑕疵。
4、必要的宣告和告知義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70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