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2、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即屬於自始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三種情況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關係,其本身具有代理權,而無權代理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法定代理的效力,對被代理人是有效的,無權代理的效力,為效力待定,經被代理人追認後,為有效。
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勞動報酬;
2、工作時間;
3、休息休假;
4、勞動安全與衛生;
5、補充保險和福利;
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7、職業技能培訓;
8、勞動合同管理;
9、獎懲;
10、裁員;
11、集體合同期限;
12、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式;
13、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14、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5、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透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