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合同履行中需承擔的義務有:
1、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2、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3、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4、減損義務: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損失擴大,是指由於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5、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透過確立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合同履行中需承擔的義務有:
1、通知義務:即合同當事人應將自己履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2、協助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
3、方便義務:指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提供方便的義務。
4、減損義務: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損失擴大,是指由於主客觀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失的擴大。
5、保密義務: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透過確立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義務。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二、按照房屋的效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裝置、附屬設施,如果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
三、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對於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履行自己債務或者相應債務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或者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也稱為拒絕權,具有留置擔保的性質,在對方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後,不安抗辯權即歸消滅。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66條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履行自己債務或者相應債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