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有: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能永久存在,具備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於消滅,此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有: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能永久存在,具備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於消滅,此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指的是具備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出現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則合同債權以及債務因合同的終止而歸於消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