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1、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約定免責事由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9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1、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約定免責事由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9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違約的免責事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後,由於政府頒佈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形象。
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
延期交房免責事由有: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的出現對房屋的正常交付產生重大影響造成出賣人可能延遲交付的,出賣人可因此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