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釋三講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合同法》實施以來及合同案件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遇到的難題集中梳理和應對,其涉及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幾大合同法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司法解釋三講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合同法》實施以來及合同案件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遇到的難題集中梳理和應對,其涉及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幾大合同法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法是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糾紛的法律依據,針對勞動合同法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解釋,比如審理勞動爭議的時候由誰來進行舉證,具體什麼樣的情況員工自己辭職也可以得到賠償金,規定了如果一方對仲裁不服去法院起訴的,那麼仲裁的裁決則沒有法律效力等等這些具體的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不影響公證,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