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釋:
無論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多久,都應按照法定的試用期來計算試用期,當試用期滿之後的工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之後的工資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釋:
無論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多久,都應按照法定的試用期來計算試用期,當試用期滿之後的工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之後的工資支付。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以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約束力為原則而訂立的法律,其法律位階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係提供準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3、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