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簡稱,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合同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透過,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共計有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簡稱,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合同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透過,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共計有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