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受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委託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瞭解和信任,也需要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受託人不願意辦理受委託的事務,受託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委託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託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委託人可以隨時撤銷委託。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託的事項,委託人即可單方解除委託合同,無須徵得受託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但是受託人可以要求委託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受託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委託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瞭解和信任,也需要受託人對委託人的信任。如果受託人不願意辦理受委託的事務,受託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委託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解除委託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505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解釋如下:
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還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由於這種合同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本法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將此類合同納入了無效合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