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權分三種:
第一種為協議解除,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
第二種為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單方解除合同。
第三種解除權稱為法定解除權”或單方解除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權分三種:
第一種為協議解除,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
第二種為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待條件成就時單方解除合同。
第三種解除權稱為法定解除權”或單方解除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1、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4、、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依照《合同法》第47條、48條之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均屬於效力待定合同,須經權利人追認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