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續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要求繼續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2、支付違約金。即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
3、損害賠償。即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
4、支付定金。即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
5、其他補救措施。
1、繼續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要求繼續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2、支付違約金。即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
3、損害賠償。即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
4、支付定金。即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
5、其他補救措施。
合同法違約責任賠償方式有: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2、採取補救措施
採取補救措施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包括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4、違約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賠償的方式有:
1、實際履行,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
2、採取補救措施,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後,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
4、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
5、定金罰則,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