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對於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
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銷權的行使,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對第三人的影響頗大,為慎重起見,合同法特別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並以訴訟形式進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1、獲利方主觀上存在惡意。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地訂立或履行了顯失公平的合同。
2、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3、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即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