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做生意的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相關合夥事宜,應該訂立合夥合同。如果在合夥過程中,雙方產生歧異、糾紛的應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夥做生意的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相關合夥事宜,應該訂立合夥合同。如果在合夥過程中,雙方產生歧異、糾紛的應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現在合夥做生意籤合同要註明:合夥人的姓名、性別等基本資訊外。還需要註明合夥的宗旨、企業名稱和具體的合夥期限,以及合夥人之間的出資金額、方式、期限。然後是關於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合夥的終止和清算,以及違約責任以及爭端解決的方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的合同為合夥合同。合夥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相關合夥事宜,如出資、經營、利潤、風險等。合夥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夥財產共有原則、合夥人相互代理原則和無限連帶責任原則。合同中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合夥企業名稱、地點,企業經營範圍,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出資方式、金額,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入夥與退夥,爭議解決,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6)合夥事務的執行;(7)入夥與退夥;(8)爭議解決辦法;(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10)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