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具備下列條件寫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1、訂立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內容是合同訂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是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房屋補充協議的成立生效與主合同成立生效的依據相同,補充協議有效須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包括兩個方面: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實質要件包括三個方面:
1、主體合格。即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