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監護人的範圍有,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合法監護人的範圍有,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親屬。
兩者的監護人也可由關係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或是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監護人的範圍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