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合法的繼承人對繼承權進行公證的,公證的程式如下:
1、先確定公證的機構;
2、提出公證申請;
3、提供相關的材料;
4、公證機構稽核後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30條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依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合法的繼承人對繼承權進行公證的,公證的程式如下:
1、先確定公證的機構;
2、提出公證申請;
3、提供相關的材料;
4、公證機構稽核後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30條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1、《公證程式規則》已經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透過,現予釋出,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釋出的《公證程式規則 》(司法部令第72號)同時廢止。
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明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財產享有繼承權的一種法律行為。申辦繼承權公證有很多好處,它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所有權、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財產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家庭的安定團結,對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重要幫助作用。
【法律依據】
《遺囑公證細則》第四條: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