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沒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就是沒有結婚,解除同居關係對於彩禮金是否返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返還其彩禮金。
現在有些男女確定關係後會同居,等到同居後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同居關係的,就會解除同居關係。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係時要進行分割,那麼,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雙方的工資、獎金;
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