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認定同居關係並不是建立在在合法婚姻的情況下的,也就是其中一方或雙方有其他婚姻,在性質上是違法的;男女雙方的同居生活並沒有干擾到其他人,雙方沒有其他婚姻關係,沒有破壞他人的家庭;夫妻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卻以夫妻的名義生活。
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法律上認定同居關係並不是建立在在合法婚姻的情況下的,也就是其中一方或雙方有其他婚姻,在性質上是違法的;男女雙方的同居生活並沒有干擾到其他人,雙方沒有其他婚姻關係,沒有破壞他人的家庭;夫妻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卻以夫妻的名義生活。
根據《婚姻法》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關係有以下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12條,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第32條,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第46條,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條,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15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只舉辦婚禮沒領證算不算結婚 結婚多年卻沒領證在法律上算有關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