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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彩禮分割

解除同居關係彩禮分割

  沒有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就是沒有結婚,解除同居關係對於彩禮金是否返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對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返還其彩禮金。

解除同居關係能分割哪些財產

  現在有些男女確定關係後會同居,等到同居後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同居關係的,就會解除同居關係。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係時要進行分割,那麼,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雙方的工資、獎金;

  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解除同居關係彩禮如何返還

  解除同居關係後彩禮應當全額返還,如果存在部分彩禮在同居期間用於共同生活所消耗了的,這一部分彩禮可以不進行返還。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會支援訴訟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解除同居關係時 財產如何分割

  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的分割是隻是分割雙方同居時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解除同居關係有哪些方式

  1、協議解除。一般由當事人協商解除同居關係,但如果同居期間有共同財產,或者生育有子女,同居期間產生了共同債務的,則需要同時做出處理。   2、訴訟解除。這通常是針對事實婚姻下的同居關係。除此之外,對於有配偶者解除同居關係,也可以透過訴訟方式。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

如何書寫解除同居關係的起訴書呢

  起訴書具體要包括的內容有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怎麼才能解除同居關係

  1、雙方均無配偶之間的同居。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雙方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係,自行解除同居關係即可;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 ...

該如何解除同居關係

  如果沒有登記結婚,同居關係可自行解除。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

明日怎麼解除同居關係

  明日之後想解除同居狀態要先到莊園控制器那裡,點選莊園管理再點選資料。在這裡可以看到與你一起居住的室友,點選申請解除關係。發出解除室友關係後,2天就可以正式解除,點選確定。如果只是更改室友許可權的話,回到莊園資料這裡,點選設定圖示,更改室友許可權即可。簡單的說就是在哪邀請的就在哪解除。 ...

同居關係彩禮如何返還

  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後直接返還,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或者一方不按照協議退還彩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