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可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便可以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員工遭受工傷後進行工傷鑑定的方式是,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般工傷是已認定完畢了,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在60日內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若員工不接受新崗位,應積極與用人單位協商換崗,若協商無果,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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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等級鑑定,是必須治癒出院,並且已經取得工傷認定書才可以申請,時限也是有規定的:如果是治癒出院前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治癒出院後1個月內申請,如果是治癒出院後做出工傷認定的,必須在做出工傷認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 ...
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是不一定要勞動能力鑑定的,當勞動者經治療傷情穩定後有傷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
只要是受傷,所有的醫療結束,並且認定為工傷,那就可以做傷殘鑑定,和是否住院無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 ...
可以。工傷認定有效期是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在一年內勞動者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領取到工傷認定後,在病情穩定或者出院時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
職工工傷後可辦理停工留薪,同時,還可申請工傷保險保障。那麼職工工傷後如何辦理停工留薪?需要準備什麼材料?流程是怎麼樣的?本文將以寧夏停工留薪辦理流程為例為您解答。
2021-2022年工傷後如何辦理停工留薪?
員工停工留薪設定依據
1.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