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工傷認定有效期是事故發生後一年內,在一年內勞動者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領取到工傷認定後,在病情穩定或者出院時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員工做工傷認定後做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只要是受傷,所有的醫療結束,並且認定為工傷,那就可以做傷殘鑑定,和是否住院無關。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在我國可以進行兩次工傷鑑定。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
1、這取決於此時進行的評估。如果補償是基於工傷賠償,則應在工傷評估之前進行工傷評估;如果賠償金是基於工傷賠償,則可以直接去司法鑑定辦公室進行殘疾鑑定。
2、因此,在未申報工傷證明的情況下,需要對受傷工人進行評估,主要是看需要進行哪些評估。
3、在正常情況下,這是與工作相關的傷害評估,但也可能是殘疾 ...
1、個人可以申請工傷鑑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2、工傷認定的程式如下:職工發生工傷 ...
骨折好了能做工傷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
工傷鑑定並不是到哪個醫院就能做的,想要做工傷鑑定的話,應該到當地的勞動局下屬的工傷科,由工傷科內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工傷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做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 ...
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後是可以申請做鑑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